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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钢结构协会章程(草稿)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8-2-14 15:23:25       收藏本文  [字号: ]

烟台钢结构协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烟台钢结构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烟台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行业性和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由在烟台从事金属结构产品(包括建筑门窗、幕墙、钢结构)生产与安装、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生产与使用等的企业和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以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自愿组成。协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立足市场,服务行业;促进技术进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目的是:代表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持正常经济秩序。
第五条    烟台市建设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在烟台市建设局领导下,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烟台市建设局请示汇报。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烟台市新海阳北街57号长城商务大厦702室,在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联系、协调,人才培训,信息交流,技术咨询,出版刊物等。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1、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宣贯产业政策、搜集发布统计资料、提供行业情况分析,组织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商务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2、行业协调。引导会员单位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及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
3、行业代表。代表会员单位,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代表会员单位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参与同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代表会员单位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等调查。
4、行业自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促进行业内部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诚信建设。推动公平竞争,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
5、依法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烟台从事金属结构设计、制造、安装的企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类别: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1、团体会员:按本章程第一条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委托具有独立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
2、个人会员: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丰富、有技术特长和贡献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对发展钢结构事业和应用高效钢材有贡献的、在钢结构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1、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使用烟台钢结构协会标志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咨询、培训、考察等服务活动;
5、对本协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6、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及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积极与协会联系,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信息、资料;
4、积极维护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5、依照本章程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6、会员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个人会员不需缴纳会费,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100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在两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缴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本协会团体利益、因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内的职务亦自动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辞聘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负责人的辞聘和重大事项,均应经过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占应到会员人数1/3以上方能召开。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
1、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规划,监督检查协会的工作;
2、通过修改协会章程和决定协会的终止;
3、选举或罢免协会理事;
4、听取和审议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5、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协会顾问的辞聘;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设立或撤销下属分支机构;
5、决定会员的加入或除名;
6、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的重要事项,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7、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任,其常务理事资格亦自然终止。补选的常务理事由原委派单位推荐,书面报告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或通过通讯形式参与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任,其理事资格亦自然终止。补选的理事由原委派单位指定,并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备案,提请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召开大会,均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签到簿一并归档存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良好;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业务能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在本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在本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1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全面主持和领导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或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批准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3、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4、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指导、督促、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6、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由会长任命,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对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2、组织制订、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筹备安排协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5、决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辞聘;
6、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从协会主要领导岗位离任、身体健康,或曾对本行业有过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顾问。本协会顾问由会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建立经济实体,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经济实体的建立程序应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工作,在秘书处管理下操作。经济实体的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1、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所属经济实体上缴协会的利润;
4、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
1、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正常办公费用;
2、本协会各项会议、活动的支出;
3、其他正常、合理、合法支出。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
1、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别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3、本协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款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4、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5、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活动终止:
1、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活动的;
3、不能履行协会章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已失去存在必要的;
4、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活动的程序:
1、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活动或撤销协会的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前15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2/3以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立即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书面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3、在协会终止活动之日起3个月内,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及其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本协会即告终止。同时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缴销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全部会员证书。
5、本协会的财产登记和评估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7、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善后工作结束、各人办完移交手续后,属借用人员,回原工作单位;属聘用人员,则予以解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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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文章:烟台钢结构协会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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